2017养老金调整通知.pdf
一、关于调整人员范围和时间
调整人员范围是我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调整时间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需要说明的是,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既包括已完成参保登记、由社保经办机构发放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也包括应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但尚未纳入、暂由原渠道发放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关于调整基本养老金增幅水平
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按照省政府民生工程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社部、财政部批准,我省2017年调整养老金水平按照“两个略高于”的原则确定,一是总体调整水平略高于全省2016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5%,二是企业平均增幅略高于机关事业单位平均增幅。由于缴费年限(或基本养老金水平)、年龄等因素存在差异,具体到每一位退休人员的实际调整水平也会有所不同。
三、关于调整办法
2017年我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坚持“并轨”总的方向,同时,兼顾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兼顾公平与效率。注意把握以下三点:
一是继续实行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首先,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规定普遍进行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在此基础上,年满70周岁以上的高龄人员再参加倾斜调整。
二是机关和事业单位调整办法大体统一。主要体现在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调整统一实行“三结合”的调整办法和定额调整、适当倾斜调整实行统一的政策和标准。《通知》规定,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定额调整按每人每月48元增加,定额调整重点体现社会公平,让每个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都能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通知》规定,适当倾斜调整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高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年满80周岁以上的高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适当倾斜调整体现对退休早、基本养老金水平偏低的各类群体的统筹照顾。要注意把握的是,高龄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按照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
三是挂钩调整既体现激励导向又体现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各自特点。《通知》规定,企业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实行挂钩调整,缴费年限15年以下(含15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人员,按每满一年增加3元调整,累计缴费年限尾数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体现了“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我省企业退休人员挂钩调整,依据国家政策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延续了历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政策,与去年按缴费年限调整标准一致。《通知》规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基本养老金水平实行挂钩调整,每人每月按本人2016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的3.2%增加。我省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挂钩调整,依据人社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可以主要与养老金水平挂钩的政策要求,结合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原退休待遇及调待的特点,与去年做法基本一致。
四、关于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一次性补缴参保人员调待政策
为统一调待政策,更好地体现公平,去年,我省调待时调整了一次性补缴参保人员的调待政策,实现了调待政策的统一。今年,延续去年的政策,《通知》规定,对原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养老保障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29号)、《关于解决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和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等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赣府厅发〔2011〕37号)、《关于妥善解决未参保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38号)等文件规定,选择一次性缴费32500元至10000元参保的超过退休年龄人员,执行企业统一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政策,其中,按缴费年限挂钩调整时缴费年限按15年计算。
(二)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挂钩调整时基本养老金的确定
今年,我省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挂钩调整时,每人每月按本人2016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的3.2%增加。在确定2016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时,应注意把握以下二点:
一是2014年9月30日前机关事业单位已退休人员,其2016年12月份的基本养老金为按《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工资项目和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统筹项目的通知》(赣人社发〔2016〕10号)规定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统筹项目的基本养老金。
二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新退休人员,目前还未按养老保险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暂按赣府发〔2015〕52号文件规定的“老办法”计发退休待遇。2014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实行挂钩调整,每人每月先暂按本人2016年12月份“老办法”计发的退休待遇的3.2%增加。其中,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其2016年12月份的基本养老金为按赣府发〔2015〕52号文件规定的“老办法”计发的退休待遇,再加按2016年调整基本养老金文件规定再增的基本养老金。
改革后新退休人员待社保经办机构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规定,计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基本养老金后,再按规定重新计发调增资金,多退少补。
(三)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
对2017年8月仍在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基本养老金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先按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同时,退休人员所在单位按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办法为其调整基本养老金(其挂钩调整时,基本养老金按本条第(二)款确定)。对按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办法调增的基本养老金,高出按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办法调增的基本养老金的差额部分,机关、参公单位、全额拨款及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暂由职工所在单位垫付;企业化管理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可根据单位经济情况酌情解决,资金由单位自行解决。待机关事业单位按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后,按规定进行结算。
(四)关于未参加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
对2017年8月尚未参加养老保险(包括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暂由单位按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其挂钩调整时,基本养老金按本条第(二)款确定),所需资金暂由原资金渠道负担。待机关事业单位按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后,按规定进行结算。
五、关于调整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时间
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省今年企业退休人员调增的基本养老金(含从2017年1月起补发的资金,下同),要确保在7月底前发放到位;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增的基本养老金,也要确保在7月底前基本发放到位,最迟8月底前所有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包括未参保暂由单位调整和发放的)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